36氪获悉,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提到,未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开展业务场所的,应自变更完成之日起15日内,通过“单一窗口”提交变更后的场所证明资料。相关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重新进行审核。对经审核不通过的,自变更完成之日起,取消其享惠主体资格。原文链接
36氪获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提到,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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