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亿级彩妆品牌之争,终审判了
一场拉锯两年,围绕25亿级彩妆品牌AKF展开的商标及相关权利纷争,迎来了终审判决。
近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对AKF商标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宣判。分属青岛、广州两个运营主体的官方公众号“AKF化妆品”与“AKF美妆”,也各自发布公告回应判决内容,两份立场相悖的声明再度引发行业关注。
这场纠纷究竟因何而起?终审判决认定了哪些核心事实?青眼对事件的来龙去脉及判决要点进行了梳理。
01 年销25亿的彩妆黑马,“一分为二”对簿公堂
从成立时间和销售数据不难看出,AKF实则是近年彩妆赛道中增速比较亮眼的新锐品牌。
2018年,AKF品牌诞生;2020年,AKF开始布局彩妆赛道,品牌定位平价、快时尚,相继推出眼线笔、散粉、唇泥等多款爆品。公开信息显示,2023年AKF全年销售额达25亿;品牌也曾拿下抖音彩妆热门品牌榜TOP3、眼部彩妆热门品牌榜TOP1的成绩。
但青眼了解到,AKF自诞生起就采用一套特殊股权架构,形成“一个品牌,两家主体”的格局。
其中,韩国艾乐肤化妆品株式会社(下称:韩国艾乐肤)手握AKF系列商标,该公司由邹鲁波持股76%并出任法定代表人;品牌国内实际运营方青岛艾乐肤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青岛艾乐肤),早年的法定代表人同样是邹鲁波,如今企业控股股东变更为山东飞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换而言之,AKF品牌起步阶段,韩国艾乐肤与青岛艾乐肤本属同一实控人,只是分工各有侧重:前者持有商标权,后者负责国内全部品牌运营。青岛艾乐肤所持有的商标使用权利,均来自韩国艾乐肤出具的授权文件,这也是其享有AKF商标使用权的权利来源。
具体来看,2021年11月,青岛艾乐肤与韩国艾乐肤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约定,韩国艾乐肤将第19934072号商标、第38843675号商标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给青岛艾乐肤使用。且该合同已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公告。
第19934072号商标
第38843675号商标
2022年6月,韩国艾乐肤又向青岛艾乐肤出具《授权书》,将商标名称含“AKF”及与其近似标识的共计68枚商标,以独占许可方式授予青岛艾乐肤使用,授权期限自各商标注册之日起,至各商标权终止之日止。
据青岛艾乐肤向青眼表示,拿到授权文件后,青岛艾乐肤及浙江艾乐肤(两者均为山东飞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企业)便投入资金进行品牌推广与知识产权维护,AKF才获得不菲的市场表现。
但“和平”的日子并没有维持超过两年,2024年4月,股东矛盾爆发。
据悉,韩国艾乐肤向青岛艾乐肤发送解除通知,要求青岛艾乐肤立即停止使用AKF商标,并向其合作方发函,要求其代工厂盘点库存并将库存情况汇报给广州艾乐肤。同月,韩国艾乐肤向广州艾乐肤出具《授权书》,将系列AKF商标授权给广州艾乐肤(韩国艾乐肤实控人邹鲁波同时担任广州艾乐肤的实控人)使用。而青岛艾乐肤则主张商标许可关系不可随意解除。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分别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至2026年5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作出终审判决,相关权利关系才得以最终确认。
02 终审落槌!AKF之争告一段落
青眼综合梳理了山东省高院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终审判决,从中获悉,法院就以下核心争议作出了明确认定。
第一,关于权利来源之认定,以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现存效力问题。
前述提到,青岛艾乐肤的“AKF”商标权利来源,源自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韩国艾乐肤出具的《授权书》,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鲁民终1236号、(2025)鲁民终1237号民事判决书就两份文件的效力作出一致认定,两份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
并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仍然生效。(2025)鲁民终1237号民事判决书第54页载明:“鉴于本院已认定涉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真实有效,而该合同涉及的涉案第19934072号、第38843675号注册商标目前仍在有效许可期限内,青岛艾乐肤依约使用涉案第19934072号、第38843675号商标的行为未侵犯该两商标权”。
(2025)鲁民终1237号民事判决书
有法律专业人士向青眼表示,这一判定主要是由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系双方合意形成的文件,其成立和解除需要双方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韩国艾乐肤单方面发出的终止授权的通知,不满足合同解除的法定或约定条件,故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综上,由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仍然有效,青岛艾乐肤对第19934072号、第38843675号两枚商标仍具有独占使用权。韩国艾乐肤自身不得使用,亦不得授权第三方使用上述两枚商标。
即从法律层面和市场层面,青岛艾乐肤对于这两枚商标的使用,都筑起了排他性壁垒。
第二,青岛艾乐肤是否侵害涉案商标权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韩国艾乐肤主张青岛艾乐肤侵害涉案商标权,主要有以下两点:
其一,韩国艾乐肤认为青岛艾乐肤在2024年5月13日收到《终止授权通知函》后,使用涉案商标、经销被诉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相关规定。
其二,由于韩国艾乐肤同时注册了多个AKF以及和AKF近似的商标,虽然山东省高院终审判决确认了青岛艾乐肤仍享受第19934972号商标、38843675号商标的权利,但韩国艾乐肤主张,第38843675号商标与其注册的第64990655号商标在构成要素上无实质性差异,青岛艾乐肤使用第38843675号商标的行为侵害其第64990655号商标权。
第64990655号商标,与第38843675号商标近似
对此,法院判定,由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青岛艾乐肤仍享有两枚商标的独占许可权。且法院认为,第64990655号与第38843675号商标在注册类别、项目上存在重合,且二商标外观基本无差别,难以认定青岛艾乐肤侵害第64990655号商标权。即无论从使用商标还是经销商品角度而言,青岛艾乐肤都不构成侵权。
至此,历时两年的商标许可纠纷,终于有了一个较为明晰的定论。
03 法律诉讼之外,AKF的市场裂痕能否被弥补?
终审判决落定后,青岛艾乐肤的代理律师向青眼表示,依据终审判决,青岛艾乐肤有权继续使用AKF核心商标,企业将继续以AKF核心商标独占被许可人的身份运营品牌,已就韩国艾乐肤及广州艾乐肤持续存在的侵权行为,启动新一轮法律维权行动。
韩国艾乐肤方面则回应称,此前通过“AKF美妆”公众号发布的公告已充分表达其对终审结果的立场,其中重点涉及“转授权”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
对于山东高院终审判决生效之前的“转授”纠葛,上海知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可作为一个参考。(2025)沪73民终342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科丝美诗公司、浙江艾乐肤使用案涉权利商标具有权利基础,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那么,商标独占许可权人,委托代工厂生产商品,并交给经销商进行销售,是否属于侵犯转授权行为?对此,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邓刚律师告诉青眼:“要看商标的使用主体,而不是生产主体。代生产的产品,商标使用权人还是独占的主体,就不涉及转授权使用的问题。”
从双方表态来看,尽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终审判决已落地,但双方在其他争议点上的法律角力或许远未结束。
不过,回归商业层面,对“AKF”这一品牌而言,如何在风波过后稳住市场阵脚、留住核心用户,是远比法律角力更为棘手的命题。
毕竟,过去两年 间,撤回授权声明与双方舆论交锋,已在一定程度上引发市场秩序紊乱,渠道商与经销商的信心亦受到冲击。比如,业内长期存在着两个“AKF”品牌并行的格局——公众号“AKF化妆品”背后的运营主体为青岛艾乐肤,而“AKF美妆”则由广州艾乐肤运营,客观上造成了渠道与消费者端的认知混淆。
法律争议所衍生的商业成本,往往远超诉讼本身,而渠道信心的修复,更是重中之重。
对于经销商而言,比起厘清诉讼的来龙去脉,他们更关心的是产品能否继续销售、授权链条是否稳定可靠。就此,青岛艾乐肤方向青眼表示,浙江艾乐肤及青岛艾乐肤的其他代工厂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经销商基于青岛艾乐肤的合作关系销售正品商品,具有法律保障。
对于两个AKF之争的后续,青眼也将持续保持关注。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青眼”,作者:门门,36氪经授权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