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遭罚款,巴黎贝甜和菜贩为何反被同情?
本周接连有两起罚款事件引发了舆论关注:一起是陕西榆林的夫妻俩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另一起是上海的巴黎贝甜卖糕点被罚58.5万元。巧合的是,它们都属于“秋后算账”,主体都是市场监管部门,执行过程也都是有法可依,结果却都是罚款者被批评,被罚者反而得到网民近乎一边倒的同情。
简单梳理一下这两起事件的经过:
去年10月,榆林的罗某夫妇购进了7斤芹菜用于销售,2斤被市场监管部门抽样调查,5斤卖了出去。一个月后,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有残留的农药“毒死蜱”。因原始进货票据遗失,售出的芹菜无法追回,按照《食品安全法》,对其作出6.6万元的处罚。夫妇俩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上投诉后引起关注,当地市监部门面对国务院督查组承认“处罚过当”。
上海这边,知名糕点品牌巴黎贝甜的关联公司在今年4月23日至4月26日疫情封控期间,利用其培训中心制作面包,开始是自用,后来向周边社区售卖。由于该地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资质,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5.85万元、罚款58.5万元的处罚。
一个是偏远的西北内陆小城,一个是繁华的东部沿海大都市,可见在罚款这个问题上,市场监管部门的态度和尺度相当一致,并没有明显的地域差异。但为什么这两起看上去执法有据的行政处罚,会在舆论场激起如此大的反响?一是跟案值相比,罚款数额巨大;二是冒犯了普通民众朴素的正义感,直觉上就感到“不公平”。
具体来看,罗某夫妇卖5斤芹菜收入20元,扣掉成本,获利也就十来元,却被课以6.6万元的重罚。虽然后来有行业媒体出来辩解称,售卖案值一万元以下的禁用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罚款区间就是5~10万元。听上去还算从轻发落了,但稍加思索就会发现,夫妇俩并没有购进违规货源谋取暴利的主观故意,主管部门也未能举证此次行为造成了何种社会危害;所谓潜在的风险,也不应该仅因为一家个体商户无法提供发票就止步追查,并让其承担整个市场的安全责任。假使事态真如此严重、监管部门的确非常重视,应该做的不是追溯源头、一查到底并公之于众吗?显然不是罚了小店就此作结。
再看巴黎贝甜。众所周知,疫情期间的上海,一度获取日常生活物资都非常困难,连一瓶可乐都成了近乎奢侈品的硬通货。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巴黎贝甜将本可以留用的面包售卖给周边居民,即使有获利的内在驱动,客观上也帮助受困居民解决了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但因此却被罚款近60万元,不要说那些受惠者不能理解“救命恩人”的遭遇,普通人也难以接受这样的处理方式。“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这是人与人之间最起码的同理心,但一纸罚令让这个本来颇具温情的故事,变成了一场冰冷的事故,难怪留言区纷纷有人表示:今后就认准这个品牌购买了。是的,他们无力改变处罚结果,只能以微薄的实际行动,支持道义上不应该被伤害的一方。
摄影:肖丽
学者吴思曾经提出了一个概念叫“合法伤害权”,“合法”是此概念中最为重要的特征。正常语境中代表贬义的“伤害”,正是因为有了这一定语而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并被赋予了“权”的涵义。抛开感情色彩,实践中法学界人士普遍认为,合法性不仅要求该权力在行使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伤害也必须严格约束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且因为“伤害”种类繁多、轻重不一,合法伤害权往往被行使者理解为自由裁量权,这更给了他们弹性的操作空间。
从这个角度来看,在榆林和上海的这两起罚款事件中,市场监管部门就动用了“合法伤害权”。他们的执法依据都是《食品安全法》,援引的也是对应的法条。但需要追问的是,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时,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实施的“伤害”是否严格约束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
的确,有毒食品、残留农药听起来就吓人,食品安全怎么强调都不过分,面包也应该在正规的场所里烤制。但是,如果普通人都可以分清哪些是不可饶恕的故意作恶、哪些是情有可原的无心之失,而行政主管部门却因为手握“合法伤害权”,无视特殊的背景、具体的事实和基本的逻辑,违反过罚相当的比例原则和法治精神,那么民众难免就会怀疑:刻板的执法背后,是否是更强烈的创收动机?
这在过往的新闻报道里,都是能找到对应案例的。不仅来自市场监管,还有交通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督等等有执法权力的机关部门。尤其值得警惕的是,“合法伤害权”的行使如背离了合理性的原则,则不可能被社会认可和接受,法律的公正和政府的权威必然会受到影响。
郑板桥任山东潍县知县时曾写过一首著名的诗,全文是:“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一个清朝的小官尚有如此情怀,在就业形势严峻、小微企业艰难越冬的今天,我们的执法者更应该关照大众的情绪,尊重他们朴素的价值判断,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做到情、法、理的有机统一。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中国企业家杂志”(ID:iceo-com-cn),作者:周春林,36氪经授权发布。